為喚起社會各界對侵犯婦女人權現(xiàn)象的關注,提升公眾的反家暴意識和覺悟,女性主義學派特別強調對婦女的暴力不限于身體攻擊、性虐待,還包括心理虐待和經(jīng)濟控制。然而,由于心理虐待是否屬于暴力,不僅在學界存在較大爭議,而且在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的實踐操作層面也常面臨難題。尤其是精神暴力被傳媒推向極端,其外延被無限擴大,不僅辱罵、無端懷疑、不忠等嚴重傷害配偶自尊的行為,而且冷淡、疏遠、挑剔、嘮叨、使勁關門、離家出走、摔東西、限制零用錢、拒絕同房等行為都被歸于心理層面的暴力,并賦予中國特色的新概念“冷暴力”。于是,“家庭暴力呈擴大化趨勢,精神暴力所占比重最高”、“我國六成以上家庭存在精神暴力”、“‘家庭冷暴力’呈上升趨勢”、“‘冷暴力’對女性傷害更大”等觀點被廣泛復制、傳播并迅速覆蓋了社會輿論。
盡管暴力概念的寬泛化可以把侵犯婦女人權的現(xiàn)象放到更廣闊的社會背景下來考察,以喚起政府和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引導人們去否定以往被視作可接受的社會結構和實踐。但同時也存在較大的風險,其負面后果不可忽視:
1、暴力概念在外延擴大的同時夸大了中國家庭的黑暗面
據(jù)被廣泛引用的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項目的調查結果,丈夫對妻子不理踩的高達65.9%(劉夢等,2002),辱罵過的有28.9%、使勁關門或摔東西的為29.6%、離家外出過的占16.9%,如將以上“精神暴力”加上34.7%丈夫曾動手打人的“身體暴力”(有重合),再計入妻子對丈夫的暴力,那么,絕大多數(shù)家庭都將被界定為“暴力家庭”?;橐霰┝Ω拍畹膶挿夯?,無疑將夸大中國夫妻間侵犯人權現(xiàn)象和家庭的黑暗面,還會因“法不責眾”而難以對家庭暴力進行法律制裁。事實上大多數(shù)被訪不認同長期冷淡、恥笑缺陷、限制與朋友交往、拒絕同房等為家庭暴力(劉夢等,2002),故不宜一味指責公眾對夫妻暴力的敏感性差、覺悟低,而應反思家庭暴力的概念泛化在理論和實踐方面的負面后果。
2、夸大精神暴力的危害性易轉移公眾對侵犯婦女人權犯罪行為的聚焦
不少學者強調精神暴力的蓄意性,推測“冷暴力”一般發(fā)生在文化層次較高的人身上,拳腳相向的方式不適合他們的身份,就采用更“高級”的冷暴力方式使被虐方長期受精神折磨,喪失自尊、自信(張菊生,2003);或強調精神暴力在一定程度上比身體暴力對人的傷害更嚴重,因為生理上的致傷致殘還可醫(yī)治,而精神上的致傷致殘幾乎無法醫(yī)治(羅萍等,2001)。其實,身體暴力不僅使受虐方的肉體受傷害,對其心理的嚴重傷害也不容忽視。而冷言惡語、摔門砸物、離家出走等行為盡管也會傷害配偶的自尊和感情,但其性質與危害程度顯然不如直接的身體攻擊那么嚴重。部分研究還夸大妻子“冷暴力”的惡劣性質和嚴重后果,認為妻子對丈夫的精神暴力手段之殘忍、心腸之狠毒,給個人、家庭和社會帶來很大危害,對丈夫的身心、情感造成嚴重傷害和人權踐踏,打破了家庭的和諧與安寧,誘發(fā)了犯罪率增高,影響了社會安定(禹芳琴,2001)。由于一些學者和傳媒過于聚焦于精神暴力、夸大妻子“冷暴力”的普遍性和惡果,不僅混淆了婚姻暴力概念,同時轉移了公眾對侵犯婦女人權犯罪行為的關注和譴責。
3、易導致以正當防衛(wèi)為借口的以暴制暴行為的泛化
由于沖突情勢下的不理不睬、限制零用錢、挑剔指責、拒絕性生活等身體暴力以外的錯誤言行,妻子未必少于丈夫,因此,夸大精神暴力的危害性,還可能導致夫妻間反暴力行為的泛化,甚至成為一些丈夫以暴制暴的籍口。如一些傳媒在報道兇殺案時,強調丈夫殺死妻子是因為不堪妻子的“冷暴力”,如看不起他、罵他、總是有條件地跟他過性生活等。一些以“冷暴力——女人的專利”、“妻子的床上‘冷暴力’”、“解析妻子對丈夫的精神暴力”等為醒目標題的文章更是把受害者定位于男性,并強調妻子的道德、文化、心理素質差是引發(fā)精神暴力的主要原因,呼吁執(zhí)法部門從嚴執(zhí)法,還社會以公道,以消除妻子對丈夫的精神暴力。尤須引起警覺的是,把拒絕同房等視作“精神暴力”,還會使某些支配欲極強的男性以此為借口實施婚內強奸。
4、心理虐待難以界定和取證,阻礙公領域對家庭暴力的干預
由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wǎng)絡/研究中心向全國人大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把“造成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性或財產(chǎn)上損害的行為”都定義為“家庭暴力”,這不僅將家庭暴力的概念過于寬泛化,而且由于隱性的家庭暴力通常難以鑒別和取證,即使列入法律法規(guī)也較難予以懲處,以至成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盡快進入立法程序的一大障礙,而事實上公共領域對婚姻暴力的干預實踐也僅限于身體暴力。
聯(lián)合國1993年在維也納召開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將“對婦女的暴力”定義為:“對婦女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身體、心理及性方面?zhèn)蛲纯嗟娜魏位谏鐣詣e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暴力、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不論其發(fā)生在公共場合還是私人生活中”。也就是說,盡管對婦女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傷害或痛苦的直接或潛在的暴力行為均包括在內,但該定義強調的依然是“暴力行為”本身并涵蓋“威脅進行這類暴力、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而并沒有將未涉及危害婦女人身安全的心理、語言傷害和財產(chǎn)損害等行為都視作暴力。一些研究者在引用上述定義時往往將“心理傷害或痛苦”這個定語抽出來,成為與“暴力行為”并列的概念外延,其實是一種誤解,并不符合原定義的本意。而“精神暴力”、“冷暴力”的提法更是把不理不睬、摔門砸物、經(jīng)濟控制、拒絕同房、離家出走等夫妻溝通不良或沖突處理的錯誤做法都“升格”為強暴行為,混淆了婚姻暴力的概念,擴大了打擊面,也不利于對嚴重侵犯婦女人權的暴力犯罪的輿論譴責和法律制裁。
鑒于家庭暴力概念的寬泛化具有諸多負面后果,我們認為應加以學術撥正和輿論轉向。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a)婚姻暴力的主要指向為危害配偶人身安全的強暴行為;b)不直接進行身體攻擊的心理虐待行為應限于“潛在暴力”,如暴力威脅、恐嚇,強行剝奪自由(囚禁、隔離),以及凍餓惡待、不給看病,任由配偶的生命安全處于危險中等不作為;c) 摒棄“精神暴力”、“心理暴力”、“隱性暴力”和“冷暴力”等概念混淆的提法,并以“潛在暴力”替代之;d)不理不睬、摔門砸物、經(jīng)濟控制、拒絕同房、離家出走、婚外戀情或相互猜忌等夫妻互動的錯誤做法、溝通障礙,不宜上綱為婚姻暴力并予以制裁,而應通過婚姻教育和心理治療加以疏導,使婚姻當事人學會相互溝通和處理沖突的藝術,更好地調適夫妻關系。
原載于《社會科學報》
作者系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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