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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學的新生

日期:2009/02/08|點擊:356

法學新學科的不斷涌現(xiàn)是近20年來中國法學界乃至世界法學界最顯著的基本特征之一。近年來,科技的發(fā)展與經濟社會的進步催生了大量新的法律問題,而研究這些新問題的現(xiàn)實需要則使得法學學科家庭中增加了很多新成員,生命法學便是其中之一。

引子:30借種同一捐精者

據(jù)《現(xiàn)代快報》1010日報道,澳大利亞阿德雷德市的30多名女同性戀10年前竟然使用同一名精子捐贈者的精子先后懷上身孕,紛紛生兒育女。由于這些母親經常帶著她們的孩子參加野餐聚會,這些孩子絲毫不知道他們都是同父異母的兄妹。這些具有血緣關系的孩子將來很可能會互生情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戀人,從而發(fā)展出亂倫關系!

萊奧妮·休維特是其中一名孩子的母親,她希望政府能夠給予這些孩子更多的關注和法律保護。

前生今世

生命法的立法多兼有公法與私法的特征,需要借助于包括法律手段之外的倫理手段等多種調整手段,成為有別于傳統(tǒng)部門法的一類特殊法律現(xiàn)象。

《器官移植法》、《代孕安排法》、《人類授精與胚胎移植法案》等隨著人類科技極大進步而產生的嶄新法律,其重要性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它們的劍鋒所指,就是生命法學。它是以生命法為專門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是運用法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生命法律現(xiàn)象而形成的法律學說和理論體系。逐漸地,成為21世紀法學諸多領域當中的一門新顯學。

19976月,在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生命法學研究中心的成立大會上,學者們正式提出了生命法學這一概念,宣告了生命法學這一新學科在我國的誕生。在該中心的主持下,上海先后于1997—2007年召開了7次生命法學理論研討會,研討的內容涉及中國生命法學學科的建構、中國生命法的完善以及基因技術、人工生殖、安樂死、腦死亡與器官移植等的法律調整與舉證責任倒置等眾多領域。

法學的產生來自于法律自身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要。正如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所指出的:隨著立法發(fā)展為復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xiàn)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性:一個職業(yè)法學者階層形成起來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學。與民法學、刑法學等其他部門法學一樣,生命法學的產生也來源于立法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要。在人類歷史發(fā)展的長河中,人類為了捍衛(wèi)生命、健康,保證人與其他生命體的和諧共處,曾經制定了大量的生命法律規(guī)范,這些生命法律規(guī)范最初是寄生在民法、刑法或其他部門法之中的,適應調整簡單生命社會關系的需要,并成為傳統(tǒng)部門法學的研究對象。隨著人類生命科學的日益發(fā)展及其對傳統(tǒng)部門法所帶來的沖擊,這些法律規(guī)范開始逐漸從傳統(tǒng)部門法中分離出來,形成一個特殊的法律群。例如,英國于1601年制定的作為資產階級最早衛(wèi)生法的《伊麗莎白濟貧法》、于19世紀制定的《衛(wèi)生法》、《公共衛(wèi)生法》、《助產士法》、《婦幼保健法》以及進入20世紀50年代之后相繼制定的《器官移植法》、《代孕安排法》、《人類授精與胚胎移植法案》,日本于1897年制定的《傳染病防治法》、進入20世紀后相繼制定的《國民醫(yī)療法》、《醫(yī)師法》、《食品衛(wèi)生法》、《保健所法》、《角膜移植法》、《角膜及腎臟移植法》與《器官移植法》等。

與傳統(tǒng)部門法相比,這一法律群中的立法多兼有公法與私法的特征,在對相關生命社會關系的調整上也多需要借助于包括公法手段與私法手段乃至法律手段之外的倫理手段等多種調整手段,成為有別于傳統(tǒng)部門法的一類特殊法律現(xiàn)象。而伴隨著生命科學技術不斷發(fā)展所帶來的大量新型法律問題的涌現(xiàn)以及為適應這一現(xiàn)象而制定的大量法律法規(guī)的出現(xiàn),這一法律群日益擴展,其內容與體系也日漸復雜,拘泥于對這一法律群所進行的傳統(tǒng)部門法研究開始顯現(xiàn)出諸多的缺陷與不足。正如日本學者植木哲所指出的,鑒于這種現(xiàn)狀,拘泥于從前的個別法原理所提出的法律解決方案,存在著許多局限,不應指望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社會法等單一法律領域能夠尋找到突破口,像這樣能在單一法律領域內解決的問題只是少數(shù),要解決絕大多數(shù)問題,離不開各個法律領域之間的相互配合。從這種意義上說,各項法律部門之間的跨學科研究是不可或缺的。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產生了采用跨學科手段來專門研究生命法律現(xiàn)象的迫切需要。于是,一批富有遠見的法學家開始將視線從傳統(tǒng)部門法學的研究模式中轉移出來,嘗試用包括倫理學、社會學、民法學、刑法學、犯罪學等在內的跨學科的研究方法來研究生命法律現(xiàn)象,生命法、生命法學這樣的概念被提了出來,有了諸如生命法學導論、生命法學研究等論題。生命法學最終得以產生。?

從邊緣到前沿

作為一個全新的法學學科,生命法學在中國有著極為光明的發(fā)展前景,它很有可能會成為21世紀中國最吸引人眼球的一個部門法學。

生命法學研究在國外已經算不上是一個新鮮事物,在英國、美國、法國、澳大利亞乃至日本,生命法學方面的相關研究都已非常深入。然而,在中國,生命法學研究卻還是一個十足的新鮮事物。作為一個全新的法學學科,生命法學在中國有著極為光明的發(fā)展前景,由于以下方面的因素,它很有可能會成為21世紀中國最吸引人眼球的一個部門法學。

保障生物經濟健康發(fā)展的需要是中國生命法學研究的主要推動力

現(xiàn)代生命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推動了生物產業(yè)的形成、發(fā)展和壯大,使得生物經濟這種新的經濟形態(tài)開始在全球范圍內出現(xiàn)。生物經濟是在信息經濟生命周期處于發(fā)展和成熟的階段孕育起來的一種經濟形態(tài),以1953 Francis Crick James Watson 發(fā)現(xiàn)的DNA 雙螺旋結構為標志。2000 6 月,人類基因組測序工作的完成和公布標志著生物經濟進入成長階段。為此,有專家指出,今后20 年里,有機的生物技術、無機硅的信息技術以及無機的復合材料將與納米技術并存,生物過程數(shù)字化技術將在這段時間突破,為生物經濟進入成熟階段奠定基礎。據(jù)統(tǒng)計,全球生物藥品市場規(guī)模在1997年時僅為150億美元,到2003年時則高達600億美元,占整個醫(yī)藥行業(yè)銷售額的比例從1995年的不足4%提高到2005年的10%。與生物藥品同步增長的,是生物技術原料藥的快速崛起。農業(yè)生物技術產業(yè)已經成為各國政府未來農業(yè)發(fā)展的戰(zhàn)略重點,應用基因工程、細胞工程等高新技術培育的農林牧漁新品種、獸用疫苗、新型作物生長調節(jié)劑及病蟲害防治產品、高效生物飼料及添加劑等已推廣運用,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1996年,全球轉基因作物才170萬公頃,以后逐年直線上升,到2006年已經達到9000萬公頃,10年間全球轉基因作物種植面積增加50多倍??傊?,生物技術已經成為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其增長速度大致是25—30%,是整個經濟增長平均數(shù)8—10倍左右。在這種背景下,未來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生物經濟發(fā)展的狀況。很多國家都爭先恐后地確立了發(fā)展生物經濟的國家戰(zhàn)略。美國加大了生物經濟的發(fā)展力度,日本提出了生物產業(yè)立國的口號,德國政府將2001年命名為生命科學年,法國政府制定了《2002年生物技術發(fā)展計劃》,英國政府發(fā)表了《生物技術制勝2005年預算和發(fā)展展望》報告,印度率先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專門管理生物產業(yè)的政府組織——“生物技術部,新加坡提出要把新加坡建成生命科學中心的目標,還有不少國家的政府成立了國家生物技術委員會。而由于生命科技發(fā)展本身所隱含的不確定性,使得合理引導人類生命活動尤其是嚴格規(guī)范現(xiàn)代生命科技活動,以減少人類生命活動尤其是生命科技活動所可能引發(fā)的負面效應,成為生物經濟發(fā)展所面臨的一項最重要和最迫切的任務。受此影響和推動,國家必然會高度重視生命法制建設與生命法學的研究,重視生命法學人才的培養(yǎng),客觀上必然有利于生命法學在中國的發(fā)展和壯大。

豐富國內法學研究的需要是中國生命法學發(fā)展的重要理由

包括環(huán)境法學、科技法學、體育法學以及教育法學等在內的一大批法學新學科紛紛崛起,成為繁榮我國法學研究的重要力量。相比之下,生命法學作為一個重要的、其研究內容甚至廣為輻射至其他各個法學學科的法學新學科,卻并沒有在我國獲得應有的發(fā)展,以致迄今為止,我國生命法學研究的水平依舊徘徊在其發(fā)展的初期階段,躑躅難前。而在國外,生命法學的研究早已異?;鸨?,包括英國、美國、日本、法國、德國等在內的很多國家都不僅成立了專門的學術研究機構,出版或發(fā)表了大量論著,而且其研究的領域也已涵蓋了包括傳統(tǒng)醫(yī)學法學、動植物保護以及器官移植與腦死亡等高新生命科技問題在內的眾多領域,相關的理論研究與學科建設都已相對成熟,極大地豐富了其國內法學研究的理論與實踐。顯然,我國的生命法學研究無論與我國國內的其他法學學科相比,還是與國外生命法學的研究現(xiàn)狀相比,都還遠不盡如人意。這實際上已經成為中國法學研究的一個顯見不足。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加強我國國內的生命法學研究,以豐富我國法學研究的內容,促進國內法學研究更加全面和成熟。就此而言,豐富國內法學研究的需要是中國生命法學發(fā)展的一個重要理由。

法學界的逐步重視是中國生命法學研究發(fā)展的希望

盡管生命法學在國外的研究已極其火爆,但在國內卻依舊只能算是一個朝陽產業(yè),其發(fā)展與壯大離不開學界的關注、關心與支持,離不開廣大法學院學生乃至司法實務工作者們的熱情參與。而就目前來看,國內學人顯然已經對生命法學顯現(xiàn)出了濃厚的興趣。2005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一套生命法學叢書(共6部),截至200711月,這套叢書已經全部脫銷,而要求購買這套書的人卻依舊有增無減。這從某個側面反映了生命法學研究在國內的受寵程度。而在國內高校層面上,四川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眾多高校的法學院都專門開設了生命法學方面的必修或選修課程,吸引了眾多本科生乃至研究生們的參與。一些高校的法學院、醫(yī)學院或生命科學院甚至成立了專門的生命法學研究機構,如上海政法學院生命法研究中心、東南大學的衛(wèi)生法研究中心、復旦大學的醫(yī)事法研究中心、北京農學院法政系的生物科技法研究中心等等。總體而言,當前國內學術界已經顯現(xiàn)出了對于生命法學研究的濃厚興趣,也已經涌現(xiàn)出了一大批專門從事生命法學研究與教學的專家學者,形成了一股研究生命法學的強大力量。

當然,作為一個法學新學科,中國生命法學研究目前還遠未成熟,更難以稱得上繁榮。受制于生命法學自身的特點以及國內法學研究較為嚴重的門戶之見等多方面的因素,中國生命法學在未來發(fā)展過程中還可能會遭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難乃至挫折。盡管我們認為中國生命法學的未來光明前景并不會因為其目前發(fā)展道路上所顯現(xiàn)出的諸種困難而被遮蓋,但同時也必須看到,要真正實現(xiàn)中國生命法學研究的繁榮與興盛,還需要國內生命法學研究者們付出更多的努力。

Biolaw還是Bioethics law?

Biolaw一詞如果直譯應當是生物法,其外延實際上相當于我國生命法學界中的大生命法的概念。Bioethics law則應當被翻譯為生命倫理法。

生命法的概念亦即生命法是什么的問題,是生命法學研究過程中首先遇到且必須予以認真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目前,學界在這一問題還存在著非常激烈的爭論。梳理已有的研究成果,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我國學者在這一問題上主要有兩種學說。小生命法說,即認為所謂的生命法就是指以基因技術法、器官移植法、輔助生殖技術法等為代表的生命科技法,其代表人物為倪正茂。倪正茂認為:生命法為科技部門法中的一個分支,無論是傳統(tǒng)的生命法還是非傳統(tǒng)的生命法,由于所調整的都是與生命科技發(fā)展相關的生命社會關系,因而都可以看做科學技術部門法。可見,在倪正茂看來,生命法是科技法的派生法、子法,是生命科技法的簡稱。而談大正早期也持有這樣的觀點,在其《生命法導論》一書的《自序》之開篇,談大正便明確指出,生命法學是科技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其言下之意顯然就是,生命法是科技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生命科技法的代稱。與小生命法說相對應的是大生命法說。該說認為,生命法是調整圍繞生命的生存和死亡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統(tǒng)稱,其代表人物為蔣坡。在《現(xiàn)代生命法學的科學內核》一文中,蔣坡指出,生命法是調整關于人體及其他各種生態(tài)體中各類生物活性物質的生存與死亡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是法律體系中唯一專門以人體及其他各種生態(tài)體為客體,以由于生存和死亡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特定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有論者言,小生命法說將生命法等同于生命科技法,認為所謂生命法就是生命科技法的簡稱或代稱的看法是不恰當?shù)模驗樵诟鲊纳审w系中,有大量的規(guī)范絲毫不涉及科技問題,例如自殺、殯葬、同性戀等等。將生命法認同為生命科技法的看法,顯然人為地縮小了生命法概念的外延,是一種不利于甚至有害于生命法學發(fā)展的觀點。在我國生命法學研究過程中,應當盡量擯棄這種觀念。

實際上,小生命法說大生命法說關于生命法概念之爭的焦點在于圈定生命法的外延。而該問題的解決之道應從分析生命法這一概念的來源入手。就生命法概念的來源來看,生命法是伴隨著生命科學技術尤其是現(xiàn)代生命科學技術發(fā)展而為法學理論界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是從生命倫理學研究中剝離出來的一個學科性范疇,是國家在生命科技發(fā)展過程中為彌補單純生命倫理、調整生命社會關系之不足而由立法機關認可并賦予國家強制執(zhí)行力的底線生命倫理規(guī)范。從法律與倫理關系的視角來加以考察,生命法的實質是底線生命倫理的法律化。因此,生命法概念的外延應當建立在生命倫理外延的基礎上。而在生命倫理學中,生命主要是指人的生命,有時也涉及其他生物的生命乃至生態(tài),而倫理則是指規(guī)范人倫關系的道理和原則。生命法作為來自于生命倫理而其剛性又強于生命倫理的一類社會規(guī)范,其所保護的生命顯然也只能是以人類生命為主的生命,在此意義上,大生命法說所主張的生命法是調整關于人體及其他各種生態(tài)體中,各類生物活性物質的生存與死亡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的說法,似乎比小生命法說更趨近于生命法的應有含義。但很顯然,大生命法說關于生命法概念的界說又明顯存在將生命法的外延擴得太廣的缺陷。因為以生命法與生命倫理的關系為視角,無論是生命法還是生命倫理,其保護的生命都主要是人的生命,對其他生物的生命保護直接來源于保護人類生命健康的需要。所以,生命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圍繞人體以及與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其他生物的生存與死亡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以此為基點,對生命法的概念,我們必須予以重新界定。

立足于以上分析,似乎可以得出結論,所謂生命法,就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旨在調整圍繞人體及與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其他生命體的形成、存續(xù)與滅亡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事實上,國外對生命法的研究已經頗具規(guī)模,盡管并沒有明確提出生命法這一概念。在西方國家,人們對生命法有另外三種稱謂,即Health lawBiolawBioethics law。Health law這一英文名稱如果直譯顯然應當是健康法的意思,但國內學者幾乎毫無例外的將其譯成了衛(wèi)生法。而實際上,衛(wèi)生法的譯法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在國外,很多事實上并不涉及衛(wèi)生領域的立法通常也都被歸納到衛(wèi)生法之中,如轉基因技術規(guī)范法、保健法等等,而克隆問題、人體實驗以及動植物保護等問題方面的立法顯然也不應在衛(wèi)生法的語義之中。就此而言,將Health law翻譯為生命法似乎更合乎其意。而Biolaw一詞如果直譯應當是生物法,其外延實際上相當于我國生命法學界中的大生命法的概念。Bioethics law則應當被翻譯為生命倫理法。而從生命法與生命倫理的關系來看,生命法作為生命倫理的法律化,實際上其本質就是指生命倫理法。就此而言,Bioethics law與我國學者所研究的生命法含義是基本等同的。

??????????????????????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學報》2008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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