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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海洋科學研究,還是軍事測量活動?

日期:2009/05/08|點擊:56

中國海監(jiān)自2006720開始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定期維權巡航以來,在東海、南海和黃海已多次發(fā)生了外國的軍艦和測量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區(qū)內進行測量活動的事件,嚴重威脅了中國的國家安全。由于《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未對軍事測量活動作出明確規(guī)定,也沒有出現(xiàn)軍事測量活動的術語。所以,應從海洋科學研究方面的內容著手解析,并尋找相關依據。

所謂的“海洋科學研究”,是指按照本公約專為和平目的、為增進關于海洋環(huán)境的科學知識以謀全人類利益而進行的科研活動(《公約》第246條第2款、第3款)?!豆s》第238條規(guī)定了所有國家都有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第240條規(guī)定了海洋科學研究的原則:專為和平目的而進行,并應遵守包括保護海洋環(huán)境在內的一切有關規(guī)章。

在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同意。在正常情形下,沿海國應對其他國家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給予同意,但如果海洋科學研究計劃涉及:(1)與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fā)有直接關系;(2)涉及大陸架的鉆探、炸藥的使用或將有害物質引入海洋環(huán)境;(3)涉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操作或使用;(4)含有提出的關于該計劃的性質和目標的不正確情報,或如進行研究的國家或主管國際組織由于先前進行研究計劃而對沿海國負有尚未履行的義務,則沿海國可以不同意。

而涉及“研究或測量活動”,《公約》第19條第2款是將“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作為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一種活動處理的;第21條第1款規(guī)定,沿海國可對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制定關于無害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guī)章。

可見,“研究或測量活動”范圍比“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范圍大,它包含了其他的調查和測量活動。尤其是軍事測量活動,調查結果一般是不公開的,似乎應區(qū)別于海洋科學研究,但因其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與安全,所以有些國家采用事前同意原則。

如果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qū)從事未申請的調查活動,或調查活動與事先申請內容不同的,則沿海國可要求其暫?;蛲V够顒?。(《公約》第253條)

由于《公約》對軍事測量活動規(guī)范模糊,各國的實踐也不同。具體來說,美國和英國認為,軍事測量活動原則上是自由的,不受沿海國的管轄。多數國家則認為,軍事測量活動應堅持沿海國同意原則,否則就不能實施,例如,日本、印度、中國等。

問題是,他國的船舶尤其是軍艦或政府委托的船舶未經沿海國批準,擅自在他國專屬經濟區(qū)海域實施軍事測量活動時,將更為復雜,應對的手段極其有限,因為《公約》第95、96條和第58條第2款規(guī)定,它們享有完全的豁免權。

由于《公約》未明確和平目的的內容,因此,一般認為,只要與《聯(lián)合國憲章》不矛盾的軍事活動都是可行的。沿海國發(fā)現(xiàn)他國的軍艦在本國的專屬經濟區(qū)內從事測量或調查活動時,除通過外交途徑提出抗議外,只能采取干擾、跟蹤、要求停止、退去等方法,如果對方未聽勸告繼續(xù)進行,似乎也無能為力。當然也可以派遣軍艦相威脅,但有可能會導致更緊張的局面。

其實,還有一個有效的法律手段:締約國可以向聯(lián)合國秘書長發(fā)出書面通知,要求對《公約》進行修正,增加對軍事測量活動的規(guī)定,以解決各國因對軍事測量活動的解釋不同而引發(fā)的爭議問題。多數國家堅持軍事測量活動應得到沿海國同意的立場,會使少數海洋大國壓力很大,尤其是美國迄今未批準《公約》,對上述的書面通知中提到的修正案無法表態(tài)。此書面聲明也許能在大多數締約國的響應下,推動修正《公約》以解決此難題。

中國規(guī)范海洋科學研究的法規(guī)為《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1998626公布施行)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guī)定》(1996618發(fā)布,1996101日起施行)。例如,《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第9條規(guī)定,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的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必須經中國主管機關批準,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外方單獨或者與中方合作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須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準,并遵守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

上述條款所指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質上是指國家海洋局。但它們對于軍事測量活動概念未作任何規(guī)定,實際上中國采用廣義的海洋科學研究活動(包括軍事活動)概念,并實行事前許可制度。因此,應通過修改上述法規(guī)的有關條款,以明確主管機關和軍事測量活動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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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上海社科院海商法海洋法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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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方早報》20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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