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最重要的工作是審議沿海國大陸架外部界限主張案。而沿海國在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基礎上所劃定的大陸架外部界限,才具有確定性和拘束力。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重大成果之一是創(chuàng)設了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制度(即大陸架外部界限制度),同時按照《公約》第76條,建立了審議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界限的機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所謂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是指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或200海里以外的部分,且其外部界限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應超過連接2500米深度各點的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所謂的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制度,是指國家劃定200海里大陸架外部界限應遵行的規(guī)范與程序方面的內容。換言之,大陸架制度包含了200海里以內的大陸架和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自1997年成立以來,已舉行了22屆會議,并為推進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界限的實施做了一些基礎性的工作,主要為制定和修訂《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制定《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科學和技術準則》、《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內部行為守則》、《審議提交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劃界案的工作方式》等文件,從而為國際社會提交大陸架外部界限主張案提供了基礎和保障。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職能主要是審查沿海國為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界限所提出的各種資料,并按照《公約》第76條和1980年8月29日第三次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最后文件附件二(《關于使用一種特定方法劃定大陸邊外緣的諒解聲明》)提出建議,并經相關沿海國之請求,在編制上述資料時,提供科學和技術咨詢意見。
當然,該委員會最重要的工作是審議沿海國大陸架外部界限主張案。而沿海國在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基礎上所劃定的大陸架外部界限,才具有確定性和拘束力。自2001年12月20日俄羅斯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首份大陸架外部界限主張案以來,國際社會開始了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界限相關制度進程,截至目前,已有30多個大陸架外部界限主張案提交給了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其中包括馬來西亞和越南6日聯(lián)合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的200海里“外大陸架劃界案”,以及越南7日單獨又提交的南海“外大陸架劃界案”。我國常駐聯(lián)合國代表團針對6日的馬越聯(lián)合提案,已向聯(lián)合國秘書長提交了書面聲明,闡明了中國政府的嚴正立場,鄭重要求委員會不審議上述“劃界案”。
隨著國際社會提交大陸架外部界限主張案日期(2009年5月13日)的臨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審議的工作量將更大。可以預見,沿海國將在以下四方面關注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審查工作:第一,審議國家主張案的效率問題;第二,國家主張案涉及的秘密保守問題;第三,資助發(fā)展中國家提交主張案的有關問題;第四,關注核準國家主張案的建議內容,包括標準問題。
我國雖然是一個海洋大國,但我國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范圍極其有限。具體來說,在南??赡艽嬖趯儆谖覈?/SPAN>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
同時,盡管我國為大陸架外部界限工作實施了國家專項計劃,并積極準備提出主張,但我國是否應于2009年5月13日之前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大陸架外部界限主張案,仍需在進行綜合研究后判定。
從《公約》規(guī)定引申出的沿海國的義務來看,似乎應提交為妥?!豆s》附件二第4條規(guī)定,擬按照《公約》第76條劃定其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沿海國,應將這種界限的詳情連同支持這種界限的科學和技術資料,盡早提交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而且無論如何應于本《公約》對該國生效后十年內提出。但由于提交大陸架外部界限主張案的高度復雜性和高難度性,在《公約》的第11次締約國會議(2001年)上通過了延長申請期限的決議,即決定:凡是在1999年5月13日以前正式批準或加入《公約》的國家,都可以從這一天開始起算法定的十年提交期限。當然,國際社會現(xiàn)有再次延長申請期限的呼聲,但在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或《公約》締約國會議未作出新的決議之前,沿海國原則上應予以遵守,否則將承擔不履行《公約》義務的責任。為此,我國必須積極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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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上海社科院海商法海洋法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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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方早報200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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